會員申訴案處理辦法

新北市汽車美容人員職業工會-會員申訴案處理辦法

                                                                                                       業經中華民國109年09月10日第四屆第15次理監事會議過

一、宗旨:為維護本會會員之權益,並在本會會員向本會提出協助申訴之請願時,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故擬此辦法。

二、服務對象:新北市汽車美容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稱本會)會員。

三、範圍:前項人員對本會處理有關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依照工會法規定,向本會提起申

訴時,得請求本會申訴委員會協助申訴(會員申訴書,請至表單下載)。

四、處理方式:

1.本會設立申訴委員會,給予申訴協助指導。

2.會員於提起申訴時,於申訴截止日前,檢具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由會務人員通知本會理事長,由理事長召開申訴委員會處理。

3.申訴之提起須於本會會所或網站公告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五、協助方式:本會接獲申請資料後,應於一週內聯絡申訴委員會著手處理。

六、申訴委員會設置辦法:

1.由理事、監事與總幹事共同組成申訴委員會。

2.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3.申訴委員為義務無給職。

七、提出程序:

1.請先確認會員身份。

2.填寫協助申訴申請表格。

3.提出申訴之相關文件、資料。

4.若需面談,則由本會預約安排申訴委員之人員處理。

八、本要點注意事項:

1.申訴案件只限於本會會員,且加入本會未滿一年者,申訴案件不予受理。

2.同一事項以申訴及再申訴共兩次為限。

3.未以書面表格方式或未依照程序請求本會協助以上案件者,本會因人力因素無法處理者,得不處理。

4.申訴委員會應建置協助申訴案之檔案資料,並對以上之檔案應分類編號並保存五年。

九、本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修正時亦同。

十、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