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汽車美容人員職業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94年11月1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1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新北市汽車美容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會員謀福利,提增技智學能,協助政令宣導,發揚公益行善。
第四條: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段33巷18號1樓。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會員互助儲蓄、醫藥衛生等事業之舉辦。
三、會員康樂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四、會員技術進修之舉辦。
五、勞資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
六、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七、有關保障勞工權益及提高職業技【智】能之促進。
八、職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資料統計之編製。
九、勞工法規舉修改廢止等事項之建議。
十、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年滿十五歲以上男女,實際從事汽車美容等工作為業之勞工均屬之。
第七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無行為能力者。
三,確已轉業者。
四,欠費達壹年經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經理事會通過停止勞保退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除名。
第八條:會員入會時,應填寫申請書,提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後,方得加入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非因轉業或受永久停業之處分者,不得退費,退會時應將退會情報告理事會核定。
第十條:會員有發言、表決、被選舉、罷免權及其他應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指示及決議案。
第十二條:會員違法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事至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察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
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新北市政府備案,
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者須一律繳清。
第四章: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五人,後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年滿二十歲,以無記
名連記法選任之,應選人數1人時採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理監事任期為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後補理事監事
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處理業務,並設總務、組訓、福利三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長兼任,
每組令推理事二人,輔助組長分別管理各該組事務,其職掌如下:
1、總務組:掌理圖記、收發、事務、宣導、通訊、計劃、報告、預算、決算、召開各種會議並處理其他部屬於各組之事務。
2、組訓組:掌理會籍、編組、選舉、勞工教育、指導基層活動,並適時處理其有關事宜。
3、福利組:掌理某求勞工福利,推行文康,自強活動,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福利等事宜。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但聘請之會務人員每月得支薪資。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工會章程之通過修改。
二、工作方針,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三、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四、職業技【智】能條件之維持及發展。
五、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
六、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會內重要財產【物】之購置與處分。
八、所屬分會或支部之組織合併及分立。
九、會員之除名及理監事會決議案之複議。
十、理監事之選舉解職。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議定。
第十九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並執行期決議案。
三、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並辦理會員勞健保退保事項。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籌集經費編擬收支預付並切實執行。
五、編訂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六、指導基層組織活動。
七、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案計畫積極推展會務。
第二十條: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二、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三、考察本會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情及獎懲。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依法設立分會、支部,並依會員人數劃分成小組,其小組人數劃分如下:
會員人數500人至1000人,每20人為一組。1001人至2000人,每30人為一組。
2001人至3000人,每40人為一組。每增加一仟人,每多10人為一小組。
會員依會籍號碼劃分小組,未滿半數則不成立小組。經組織辦法及人事選依有關法令辦理之,並視實際需要得分
區設辦事處。
第二十二條 :本會應依法加入新北市總工會及職業總工會並選舉出席其會員 代表大會代表。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有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理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均得分別召
開臨時會議,理監事特殊事故亦可邀請後補事分別列席。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一
人為限,但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
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後補理事,監事分吸依次遞補。
第六章:經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之來源,計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四種。
第二十八條:本會新入會員之會員入會費定為每一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入會時一次繳納。會員退會時號碼為其
保留一年,超過時效需重新繳交一次入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常會費定為每一會員繳納新台幣貳佰肆拾伍元整。
第三十條:本會財務狀況每年像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由理事會編造月報
表送請監事稽核。依工會法二十四條規定如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工作及會計以十二個月為準,年度以後當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解散後利餘財產屬應依工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同事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送請新
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