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收支管理辦法

新北市汽車美容人員職業工會-財務收支管理辦法

                                                                                      業經中華民國109年09月10日第四屆第15次理監事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及章程第六章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本會會計之基礎,平時採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本會之財務會計,以新台幣元為

計算單位;外幣應折合新台幣。

第二章 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

第四條:本會會計報告項目如下:

一、收支決算表。

二、現金出納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目錄。

第五條: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大類。各會計科目應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第三章 會計簿籍

第六條:會計簿籍分為下列各種: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明細分類帳。

四、財產登記簿。

五、其他簿籍。

若本會年度決算收入金額(含補助費、行政事務費等)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得僅置日記簿乙種,其有財產之

購置或處分者,另置財產登記簿。

第四章 會計憑證

第七條: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種:

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八條: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執行法令或工會決議等,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

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工會依需要自行訂定。

第九條: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收入傳票。

支出傳票。

轉帳傳票。

第五章 預算及決算編審

第十條: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如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可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大會

議決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應經監事審核,造

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財產以資產負債表所定之固定資產為範圍。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財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遇有小額採購、

急切之時效性或特殊需要,得先由理事會會議通過,且監事審核通過後,可先行採購,再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追認之。

第七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之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其標準及繳納方式應訂入章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會員繳納之各項費用,於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但有預繳款項者,應依比例計算退還。本會歷年決算

之結餘,應作為以後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不得做結餘之分配。

第十六條:本會年度事業費及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工會會務人

員之待遇表,由理事會配合年度預算訂定,並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十七條:本會應逐年提列足夠之準備金,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但決算發生虧損者,得

不提列。

第十八條:本會得基於會務需要,依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於金融機構開立本會專戶專款提撥及儲存,

供將來特定用途之基金。前項基金及孳息按其用途專戶儲存,其動支辦法,應由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本會應訂定普通會計、出納會計及財物會計之處理程序。從事投資及其他事業者,應依相關法令另訂

定成本會計及其他特定會計之事務處理程序。

第二十條: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

一、一般會計事務之範圍及執行。

二、會計憑證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憑證製作、審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其責任。

三、會計簿籍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簿籍之記載、複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其責任。

四、會計報告之處理程序。

五、預決算編製之處理程序。

六、會計檔案之處理保管程序。

第二十一條: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財物之取得、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零用金不得超過新臺幣三

萬元,其額度及運用規則應經理事會決議,並交由財務人員保管。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

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不得挪為私用。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收入,應有正式收據之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有關書表、憑證、單據以供備查。提用存款

時,應由理事長、總幹事及會計出納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依會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工會統收統支,不得另

編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第二十四條:本會舉行各種法定會議時,依法應出席人員除交通費外,不得支領其他費用,但依會議需要列席人

員,得發給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舉辦之事業,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但年度終了時,除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會員代表大會議

決指定用途者,年度餘絀應列歸本會收支統籌運用。

第二十六條:本會之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按季公開揭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計憑證,應按日期順序編號並彙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其為權責存

在之憑証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為便利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本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三、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各款已屆滿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消毀,其他因特殊原因,得經理事會、監事通過後延

長之。

第八章 財務人員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產管理人員。

本會會計人員應為專任。但於本會編制員額不足時,得經理事會和監事同意後,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財務人員到職時,應辦理信用保證手續,離職時如有交待不清情事致財務發生損失者,應負賠

償責任,其程序由理事會訂定。

第三十條:本會之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項。

第九章 財務查核

第三十一條:本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之財務查核,由監事為之。監事拒不會同查核者,應依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

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會員代表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應依主管機關進行工會財務查核,得委託專業人士或專業團體辦理。

第三十二條:工會財務查核包括:

一、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

三、會計報告。

四、預算、決算。

五、財產保管。

六、各項資產、負債及淨值之評核。

七、會員申訴有關財務事項。

八、有關政府補助經費事項。

九、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理事會討論修正,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